目前分類:法律新知聞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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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排名係依據德國明鏡周刊第48期 ( 22.11.2004 ) 所載內容. 共分三組群, 分別為優等 ( Spitzengruppe ) ,中等 ( Mittelfeld ) 及末等 ( Schlussgruppe ). 排名如下> > >

( Spitzengruppe )

1 漢堡Bucerius 法學院 ( Bucerius Law School in Hambu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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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逸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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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紀錄:陳信儒同學、陳彥良同學、邱肯為同學

整 理:張翁玲助教、彭淑宜助教

成長環境與求學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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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記錄:許富雄同學、陳曼羚同學

整 理:彭淑宜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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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時代沉浸於文學領域的陳老師,培養了對文字的靈敏度,有助於法律之學習,因此以過去的讀書心得勉勵並期許同學,在大學時代凡事有興趣就多接觸,以發覺自己的興趣與特長,尤其法律系學生更需涉獵多方知識。且讓我們看他如何把對文字的興趣轉變成法律的專業,如何用淺顯的口語表達抽象的法律文字。

採訪/嚴嘉雯、王慧如同學

整理/王慧如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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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及撰稿:呂承璋、吳國威學長

問題一:我們知道老師在法律系講授公法課程,公法中的憲法又是所謂的根本大法。在課程中的安排是屬於共通科目,同學每每覺得憲法的內容抽象而不易掌握,可否請老師對於剛入門的同學就方法論上給予高見?

答一:今天很高興能藉由這個管道,和同學表示一些憲法上的基本概念。這個問題也不是今天才提出來,在很多時候同學也都提起過,既然有這個機會,那就簡單地再提一下。我們常講憲法是公法,在公法的領域中亦包含了行政法,但實際上,憲法對於其他法律的影響不單只是行政法,他可以說是所有法律的根源。很多同學對於商法、刑法有興趣,可是溯本追源的話還是要回到憲法,故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根源,同學對於其他的法律有興趣,將來在這些法律方面能不能有好的表現,憲法上的基礎是很重要的。同學上了二年級、三年級,往往對某些法律科目鑽研得很細了,如環保法或是租稅法規。但是進入那麼深的領域,如果基礎不穩會鑽不進去。問一些基礎的概念,就顯得很薄弱,同學們來問較深的問題,若再往基礎方面問,就好像說不出所以然。此時就不禁令人質疑,基礎在哪裡,如何建構上面的概念。較細的法律,遇到大的問題時,還是要往回跑,跑到它的基本、根源的地方。所以把憲法唸熟一點,穩固一點,對於將來唸什麼法律都有很大的幫助,這是第一個要說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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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中成績滿堂紅,現在卻是台大法律系教授。如果你遇到當年那樣的我,對他說「我喜歡你」,對他說「我教你讀書」,有用嗎?我想是沒有用。

當年有人容忍我,容忍我的行徑,認為我的行徑有另外一種意義,堅持不干涉我的人生,只是從旁不停騷擾我、刺激我,讓我去發展自己的思考。我本來不會思考,但是有了刺激,我就會思考了。當我思考的時候,有人圍在四周,一層一層的支援我。我不知他們為什麼要支援我,是基於愛,還是為了贖罪(覺得我被逼到這地步,是他的過錯),但是我的的確確得到了支援。

我留日九年,二十八歲到三十七歲,那是我人生最光輝、最燦爛的日子,之間只在台灣住了兩個月。回台灣快九年了,中文逐漸流利,但是,我已將近二十年沒有認真地看過中文書,我為什麼不看中文書?因為對我而言,那兒沒有刺激,對於我的思考沒有幫助。或許你們會認為我自大。但是真的,現在台灣我所能找到的論文,所有的文字,包括電視節目等等,大體上對我而言都不構成剌激,我都沒有反應。這不是因為這些中文資料沒有知識性或沒有意義,而是面向過於單調,不會觸發我的進一步思考,於是感覺到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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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撰稿:張翁玲、蔡秀卿學姐

一、老師曾言及保險為人類發明至此最佳之制度,對於首次接觸到保 險法課程之同學, 1.如何建立一個較完整的體系? 2.又在整部保險法的架構中,您認為最精華的部份為何及其原因。

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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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常仁老師

編輯/嚴嘉雯同學

◎ 當初念法律之原因及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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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為什麼在眾多民事法律中要先學習民法總則呢?民法總則與其他的法律有什麼樣的關係存在?對一個法律系入門學生而言,對民法總則應抱持著什樣的態度來學習呢?請老師以長年的教學經驗給同學一些意見。

回答:好的。民法可以說是民事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也是所有民事規範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民事規範的代表作;而民法總則又是民法最基本的通則,在民法各編或是其他民事特別法中,除了另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皆有其適用。因此民法總則相較於民法各編,或是其他民事特別法律規範來說,它是屬於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或是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語云:「萬丈高樓平地起」、「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吾人初習民事法學倘非從此-基礎法學著力入門,則不為功也。

因此學習民法總則要以此心態,也就是本乎啟蒙、奠基的心態,儘量博覽群書,切勿採「一本書主義」,也不要不求甚解,同學們於博覽後再認真深入的精研相關之各項問題,以便打好民事法學的穩固基礎,進而融會貫通,方克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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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乙老師,於民國四十年高考普通行政人員及格並於民國四十三年考上司法官。曾當選第二屆十大傑出青年,並三度因考績特保最優人員,獲頒榮譽獎章。曾於民國七十四年榮獲美國聯合大學榮譽法學博士。從擔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至最高法院院長退休為止,期間致力於司法改革,並籌設四十餘所地方法院簡易庭,為民國以來政府對司法最大的一次投資。王老師現任教於東吳及輔仁大學,教授民事訴訟法課程,上過其課之同學無不有如沐春風般的感受。

採訪/王慧如、嚴嘉雯同學

整理/嚴嘉雯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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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老師在學習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是如何建立起自己的思考模式及法律體系?可否提供給同學參考?

回答:一、關於「學習」刑事訴訟法的過程,我如何建立自己的思考模式?這個問題以我的經驗來看,有兩層思考步驟:

(一)、首先要思考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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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欲為神之事 先修神之格

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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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得到什麼厲諫?

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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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 營運生變!最優申請人資格 法院撤銷
法源編輯室 / 200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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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諺:好的法官應迅速認知,緩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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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替農民和兒童爭取權益,前後一年製造十七個恐嚇物、爆裂物,造成社
會恐慌的「白米炸彈客」放置爆裂物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十九)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審結宣判。合議庭認定遭控犯下白米炸彈案的楊姓被告是自首
,依連續製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被稱為「白米炸彈客」的楊姓被告,在民國九十年退伍後,有感台灣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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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靈魂,
不是條文的釋義,
而是精神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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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讀法律的人通常自許為「法律人」,但進這行的人真都有資格配上這樣的稱號嗎?

拙以為實則不然。有這種資格的人應是認清法律本質的人,不是為了考試而研讀,更不是

為了賺錢而考試,而是為了伸張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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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李俊德 
玻璃娃娃賠償案鬧得人盡皆知,可能會成為考試的命題(尤其是研究所考試的題目),就法律觀點分析如下:

玻璃娃娃一案撇開感性觀點而論,這根本是一個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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