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採訪/紀錄:陳信儒同學、陳彥良同學、邱肯為同學

整 理:張翁玲助教、彭淑宜助教

成長環境與求學過程

民國四十八年進小學就讀後就一路中學、大學,民國六十四年大學畢業,隔年即至日本明治大學攻讀碩、博士學位,民國七十年回校任教,時光荏苒,迄今已有十餘年。

選擇法律系的原因


當初進法律系就讀其實是誤打誤撞的,我們當時大學聯考的志願是在考前選填,由於受家人的影響,所以在選填志願時,填了各大學的法律系,我就這樣進了法律系。

讀書過程並未特別用功,也沒有特殊才華,就這樣平平凡凡一路走過來,完成了大學學業。但我參與了極多的社團活動,動靜皆有,在登山社、佛學社中我認識了很多的同好,我們有志一同、共同學習、一起勉勵。憑心而論,法律這門學問我並非極有興趣,亦曾經困頓過。在留日期間,閱讀日本學者田中根太郎教授的許多文章,啟蒙了我在法律方面的思想,對我的一生影響很大。在一次與類似學生會團體的談話中,學生問了田中教授一個問題:「讀了法律,我覺得一點興趣都沒有,像您這樣偉大的學者,進入東京大學法律系時一定是有相當大的興趣。」田中教授回答這個學生說:「其實我跟你一樣,當初對法律一點興趣也沒有,大體上來講,如果進了法律系以後會大言不慚地說他對法律很有興趣者,將來是很難成大器的。」大學時代著重思考邏輯方面的推理過程,人格的養成極為重要。

對法律的執著


每一門學問都能夠從其中去挖掘樂趣,但如果能再次選擇的話,我依然會選擇法律這條路。原則上,我的個性不太適合法律實務工作,所以我不會走實務工作路線。我喜歡教書,大學教授這份工作,我覺得還蠻能勝任的。作一個敬業的老師、敬業的學者,長期認真教學、盡心寫作,從讀書與教書當中體會樂趣,發掘人生的道理是個十分不錯的體驗。

坦白說,人生起浮不定,我深覺計畫趕不上變化。但是這一路走來,感覺似乎有人引導我走向學術研究領域。由於大學時代學的是法律,受到學長、學姊的影響,也會想從事法律實務的工作,在我們那個時代,律師高考比較難考,全國名額不到十名,法官的名額則每年約三十名左右。大一、大二時代雄心壯志,總以考上律師或法官為志,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雄心壯志便隨著法律學問的日益艱深而退溫。大三時代我曾參加書記官考試,法律科目雖都通過,卻因國文未達六十分標準而未能考上書記官,信心亦因此大受打擊。所以,到了四年級的時候,內心深感迷惑,不曉得該如何是好?

我們那一年生肖為龍與蛇的特別多,由於政策上的原因,出現很多補充兵之類的,所以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都不必當兵,而我也因此不用當兵。但不用當兵便面臨了畢業即失業的痛苦。在為自己的未來千思百想後,在大學時代日文修了十六個學分讀得不錯的情況下,決定去參加留學考試。我們那時候留學還要參加留學考,而且還有留學證書(六十四年是最後一屆)。很幸運地,我通過了留學考,便到日本留學。

其實去留學,除了可以鑽研深厚的學問外,還可以到外國看看一些新穎的東西,增廣見聞;一方面也避開失業的痛苦。那時我是以一種逃避的心態去留學,所以談不上所謂崇高的理想,並未如那些偉大的學者一般,他們真的都非常傑出,才華洋溢。 到日本以後,本來只想攻讀碩士學位即可,可是後來在讀書的過程中發現了法律的奧妙,引發了我對法律的興趣。尤其日本的書籍、資料非常的齊全,資源十分的豐富。明治大學的附近剛好有一條全日本最大的舊書街,讀累之時,到那裡去走一走、看一看,心情就覺得非常的愉快,而我也買了很多書回來閱讀。就這樣子浸淫在書籍當中,日復一日,自然而然的引起了興趣。我到日本第一年讀的書,比在台灣四年讀的書還多。資源一豐富,求知的慾望便會高升。有了興趣,便自然而然地想要繼續下去。

外國學者研究的風氣很盛,他們寫的論文很多可以供我們參考。日本在法學學術研究的風氣上比我們進步,所以若能到先進國家去留學的話,會感覺到許多原本不知道的、不清楚的現在都明白了,而有一種恍然大悟的感覺,我認為到德國、法國留學也會有相同感覺的。

對台灣法學與世界先進各國法學的看法


就學問上來看,台灣的學術研究跟外國相比仍屬落後。尤其落後於德國、法國、瑞士、日本這些法學先進國家。純粹從學術研究的風氣與學者、大學教授受尊重的程度來觀察,台灣的確是個不重視學術,而重視學位的國家。太過於重視學位的話就忽略了學術的重要性,其實有學位不一定就是有學問,我們應該腳踏實地做學問,使自己真有學術內涵才行。

對身分法在整部民法典中地位之看法


在私法中原則上有二種原理。一個是公平競爭原理,另一個是相互扶助的原理。財產法是屬於公平競爭的原理,在身分法的話,尤其在親權、監護、扶養的部份,是屬於弱者保護的法理,此種原理類似於社會保障法,但身分法則是屬於私法中之保障法的問題。對於小孩子,因為其年紀太小,所以由父母來保護、教養,父母死亡或不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則由監護人作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來保護他。或者其雖然已經成年,但卻因為失業、生病無法維持生活,這時就需要有人給他經濟上的扶助,這是扶養的問題,亦是弱者保障的問題。

也就是說,民法裡面,如果只是純粹貫徹自由平等的理念、公平競爭的法理,最後導出來的就是優勝劣敗,弱肉強食的結果。所以說,一定要有一個相互扶助的法律來跟它相輔相成。二千年前,亞理斯多德就已經提出了「平均的正義論」和「分配的正義論」的觀念,公平競爭是屬於平均正義的問題,弱者保護則是屬於分配正義的問題。這二種正義一定要同時存在於一個社會裡面,這個社會才能夠維持下來。

大家都聽過法國大革命的三個口號「自由、平等、博愛」吧!大家都忽略了博愛,其實就是弱者扶助的觀念,自由、平等是公平競爭的觀念,弱者扶助與公平競爭兩種觀念要互相配合起來才能瞭解。親屬法在某個地方是扮演弱者保護的角色,而在整部民法裡占有其重要的地位,可是一般人,包括學生,對於親屬法、繼承法不是很重視。其實一個國家的最基本單位為家庭,對於家庭的重視是從其法律觀之。所以在整個國家的法律地位裡,應該還算是重要的。只是老百姓會覺得:我沒學過親屬法,還不是照樣結婚,過著幸福快樂的婚姻生活。但是事實上那不是我們這裡要探討的,法律人要探討的是:當有人發生糾紛時,我們如何來幫他解決問題,如何來定紛止爭。

所以,法律的奧妙即是透過課堂邏輯推演學習來解決問題,並非透過實際的生活就可以學到的。每天買東西,都是一種契約,可是當法律關係發生糾紛時,應該如何解決問題,就不是一般老百姓會的了,法律人的重要性就在這個地方顯露無遺。如果一部民法裡面沒有親屬、繼承法的話,這個社會就會發生問題。但是只有親屬法也不行,仍然需要財產法的原理,所以二者是相輔相成的。

如何學好身分法呢?


應該不是說「如何學好身分法」,而應該說「如何學好法律」才對。只有學好身分法,其他的法律學不好也沒有用,所以應該說要以何種態度學習法律。現在一般學生比較欠缺思考,讀法律絕對不能死背,如果有人對你說:「你是法律系學生,條文一定背的很清楚吧?」這是對你的一種侮辱。法律人不是要死背條文,而是要活用條文,要如何來理解並思考是非常重要的。作學問要從懷疑出發,懷疑就是要思考,透過思考才能求得深入的瞭解。我們讀法律的一定要有分析、組織、邏輯思考的能力。你必須把一個法律架構組織起來;就如同蓋房子,要先把外面的輪廓蓋起來,再慢慢的把裡面修飾弄好。所以念親屬法時也是要先把它架構起來。如何架構起來?就必須運用邏輯思考,親屬法本身有二個構造,一個是身分關係的發生和消滅,也就是所謂的「親屬關係法」或「身分關係法」,這是規範身分關係如何發生、消滅的問題。第二個是身分關係發生以後,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這是「權利義務法」。先把這二個架構出來的話,法律組織就很清楚了。為什麼會分出這二個架構?此乃因為權利義務法為整個民法的中心。用鄭玉波教授在其民法總則書裡提到的理論:江洋之水,分析出來是二氫一氧(H2O);一缸之水,分析出來也是二氫一氧(H2O);一杯的水,分出來亦是二氫一氧(H2O),整個民法從頭到尾都是權利義務關係。

親屬法既然也是整個民法裡面五編裡的一編,當然也不外乎是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畢竟它是獨立的一編,所以有其特色,即其身分關係的部份,這在別編裡是少見的。例如,婚姻關係如何發生,從民法第九八0條一直規定到第九九九條之一,這麼多條文是規定有關配偶關係發生的理由,身分關係發生了以後才能探討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第一000條到第一0四八條都是規定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一步一步分析過來,會發現很清楚、很明瞭。身分關係的要件如果用邏輯來分的話,又可分成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關於權利義務關係又可分為身分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子馬上就很清楚。把法律關係架構出來便不需要死背,自然而然就跑到你的頭腦裡面了。婚姻關係發生之後,一定有婚姻關係消滅的規定,發生跟消滅是對立的,這叫邏輯的思考,Α跟非Α的對立關係,實質跟形式是對立的,身分跟財產是對立的,結婚跟離婚是對立的,結婚法之後接著就是離婚法的規定,從第一0四九條開始就是離婚法。先規定婚姻關係如何消滅的,在分成兩願離婚和判決離婚,一路分下來,只要是兩願離婚者即非判決離婚,這二個是對立的關係。再看看兩願離婚的要件,又分為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判決離婚的原因則可再分為絕對離婚原因、相對離婚原因。一步步分析下來,會發現很簡單亦十分清楚。而離婚之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如何,在民法第一0五五條至第一0五八條做了詳盡的規定。其間又再分成身分上的效力和財產上的效力。如此類推下去,這就是邏輯、推演、分析組織能力的訓練。法律就是須以此種方式學之。若能以這樣的態度分析與思考的話,條文根本不需要背,自然而然就能加以記憶。這就是所謂的綱舉目張,不過仍是要透過自己思考,這亦是我在課堂上講過的「林氏親屬法構造論」。在把整個親屬法構造瞭解後,再正式的進入條文來探討。

繼承法則比較困難一點,台灣是把親屬繼承合而為一,叫做身分法。雖然身分法與財產法為兩個不同概念的領域,但繼承法本身卻是財產法的一種,只不過民法財產法的部份是規定人生前的財產關係,繼承法則是規定人死後財產關如何處理的問題,所以繼承法是財產法的一種,要念好繼承法,財產法的基礎要好。

據老師多年的教學經驗,對同學在學習身分法時常遇到的問題之看法…………


以我的感覺,學生多比較被動,不會主動去思考,所以老師在課堂所講授的,皆全盤接受;書裡寫的,皆無任何問題。這種欠缺思考的學習方式與態度是很難把法律學好的。所以,我一再強調,「我思故我在」,你在思考的時候,才能作為主體人格的存在,否則永遠只是被教授的客體,上課時在聽過老師所講的以後,要反客為主的去思考,覺得老師說的對,對在那個地方;若覺得不對,不對在那個地方,讀法律的人就要有這種思考的能力,否則沒有資格當法律人。

或許是由於考試取向的關係!老實講,考試是一大問題亦是很現實的問題;目前台灣的國家考試制度,出題老師還是會出他的獨門暗器,而也只有他的獨門解藥才能解,所以我們在對外考試的時候,跟一般做學問的態度不一樣。做學問一定要有自我的存在,獨立的思考。但是,在考試的時候,要達到忘我的境界,是沒有自我的存在的,也就是要瞭解出題老師是誰,順著出題老師的意思把答案寫出來。因為,出題老師改考卷有時間上的限制,所以在短短的時間之內要思考考生獨特的見解,事實上不太可能,所以他只就所設定的幾個答案去找而已,如果沒有寫出題老師所要求的答案時,就沒有分數了。所以我們在參加考試的時候,自然而然養成一種欠缺思考的習慣。

台灣學生於高中畢業即就讀法律系,而非如美國之制度乃是取得學士學位後才能就讀法律系,就台灣的學生而言是否太早接觸法律領域?


整體而言,台灣的學制要改變恐怕比較困難。但由於一個國家需要眾多法律人才,學制若真改變,對台灣目前的教育制度並未有多大的幫助。不管是目前台灣學制還是改變成美國之學制,作學問總是要腳踏實地才行。

身為法律人的老師,對「法律」、「自己」與「其他法律人」或「其他非法律人」的看法與態度


法律規範,基本上就像個防波堤一樣,我們是生活在港口裡的人,如果法律不夠強固的話,就會不斷有鬥爭的風波進港來,法律就是用來把風波阻斷掉,以維持生活在港口裡之人的秩序。所以,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相當重要的角色,我們法律人學的法律則是更深一層,具有高技術性,一般人很難加以親近,就連同在法律領域內,看非自己專業的科目,仍然會覺得吃力。

而就是因為法律的難以親近,所以才會有專業的法律人。而身為一個法律人的正確心態,要看自己將來想要從事律師、法官或學者的工作,若是選擇實務工作,就要了解身為一個律師或司法官應該扮演的角色。當然,我們學法律的人都知道學法的理念是要實現正義,但真正的問題在於將來當律師之後是否真能做到伸張正義,維護人權的理念,一旦跳入社會的染缸之後,是否還能出污泥而不染,是每個法律人都要自覺的部分。

例如將來如果有殺人犯來找你擔任辯護人,這時要如何幫他辯護及如何調整自己的心態都是要思考的。有時律師得做與自己良心相違背的事。所以作一個律師是相當不容易的,雖說要伸張正義,卻往往事與願違。

而作為一個法官也是相當不容易的,如何在謊言之中找到事實的真相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情。所以雖然可以讓自己做到成為一個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法官。但是在事實的問題當中,如何能夠做個正確的判斷,具體的實現公平和正義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老師對另一半是法律人的 感想與看法


沒有絕對的好與壞,世界上很多事都是相對的,不可能全由你得到好處,但至少在溝通方面是頗能達成共識的,因為同樣都是學法律的,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用一些法律用語來化解雙方之間的尷尬。法律可說是我們之間共同的語言,而如果你面對的是一個不懂法律的人,可能在溝通方面就沒這麼輕易了。

另一方面,因為我們二人都是從事學術研究的,我們在寫文章的時候,若遇到難以突破的地方,便可以互相切磋、互相請教。有時見解還不成熟時,又不敢對外發表,這時便可透過一個程度與你相等的人的討論,來發現自己的不足,這是相當不錯的一件事。而在意見相左之時,則是持一種互相尊重的態度。我們彼此學習、共同討論,一起為法律這個領域努力。

老師給同學的建議與勉勵


像我才華平庸之人,只要能有超過常人的努力,比別人加倍的用功,照樣能在大學擔任教職。所以,同學們千千萬萬不要妄自菲薄,要好好努力,人生的競爭是不斷的,以前第一名不代表永遠是第一的,現在落後別人也並非永遠都會輸給別人。總之,只要你好好用功讀書,好好的努力,一定會有好成果的!

轉貼自:http://www.scu.edu.tw/lex/a3-2-1999-10.ht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zacknom0918 的頭像
    zacknom0918

    是盡頭亦是起始之地

    zacknom09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