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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替農民和兒童爭取權益,前後一年製造十七個恐嚇物、爆裂物,造成社
會恐慌的「白米炸彈客」放置爆裂物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十九)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審結宣判。合議庭認定遭控犯下白米炸彈案的楊姓被告是自首
,依連續製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被稱為「白米炸彈客」的楊姓被告,在民國九十年退伍後,有感台灣成為
世貿組織會員,政府開放稻米進口,致國產米價下跌,影響農民權益生計
;加上媒體報導,國內部分兒童無力繳交營養午餐費,在陸續向行政機關
及媒體表達對進口稻米政策不滿,未獲重視後,因而心生不滿。自前(九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一年間,前後製作十四個內裝有白米的恐嚇物、
三個爆裂物,分別放置在公廁、公共電話亭、公園或電聯車,公眾安全秩
序因而產生騷擾不安。警方因此組成「一一一三」聯合專案小組,雖從捷
運站監視錄影帶翻拍畫面發現可疑人士,卻無從像得知其身分。直到去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晚間,被告胞弟向警方檢舉,全案才告破獲。判決理由指
出,被告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警方告知其犯罪並接受裁判,不論前往警局
動機如何,於自首後接受初次警訊時,對犯罪事實是否全盤供述未加保留,都無礙自首的認定。

不過,合議庭認為不宜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再減輕刑責。合
議庭指出,濫用所習得的火藥、炸彈製作相關專業智識及技能,連續製造
恐嚇物及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爆裂物高達十七枚,犯罪時間長達一年。其
中數枚更已爆裂引燃,雖未致人死傷,放置地點都是不特定人出入的公共
場所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內,對往來人車具有高度危險性。如此非法激烈
手段,不僅引起社會大眾極度恐慌,對其訴求的達成更可說毫無助益。動
機雖良善,行為卻偏差。假使社會上每一人為達成自己的訴求,都採取激
烈手段,將使社會動蕩不安,永無寧日。縱使訴求為正當,仍應接受國家
的制裁,因此並無刑法第59條應予酌減其刑的適用。

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合議庭
接受檢察官起訴罪名,並認定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的自首要件,
可以減刑;但因其在一年內放置十七件爆裂物,構成連續犯,合議庭斟酌
後,判處七年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辯護律師和北上聲援的親友
得知判決結果後,一致表示無法接受,認為判的太重。辯護律師表示,檢
察官起訴證據有問題,根本不能拿來當成證據,但被告認為整個司法程序
繼續,將對社會造成影響,所以寧可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放棄自己的權利
,接受審判發監執行,但七年六個月的刑度太重,律師將提上訴。

審判長表示,楊姓被告被控的罪名依自首減刑後,法定刑最輕是七年以上
,楊又是連續犯,合議庭判決「量刑已經是最低了」。此外,由於楊姓被
告羈押期限即將在二十四日屆滿,審判長昨日在宣判前,先行訊問檢察官
和辯護律師意見。檢察官認為本案判決未確定,羈押原因未消滅,仍有繼
續羈押必要;律師則回以檢察官未就有利被告部分進行斟酌,楊已表示要
早日發監執行,顯然已無羈押要件,希望合議庭能撤銷羈押或准予交保。
審判長聽取檢辯意見後,表示在合議庭退庭評議後,會在週五(二十一日)
前,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法律新聞《 刑事 》
白米炸彈客 一審判7年6個月併科罰金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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