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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讀法律的人通常自許為「法律人」,但進這行的人真都有資格配上這樣的稱號嗎?

拙以為實則不然。有這種資格的人應是認清法律本質的人,不是為了考試而研讀,更不是

為了賺錢而考試,而是為了伸張社會「正義」。

  但現實的正義並非法感所能判讀的,那些社會最黑暗的一態,人性最醜陋的一面,都會

在其眼前所示現,縱使對其有天大的不滿,海深的怨言,都不得不屈就於它。可是這又

是不得不去體諒的,對於這些的林林總總,總是攤在現實底下的,如不試著去釋懷,又

如何實現所謂的正義,完成所謂的公平。

  讀法律或許不須要太多的感情,多愁善感真否為一致命傷?替當事人或被害人論辯時,

所須的立場只須有前後者的感觀即可,毋須有太多的想法,只須具理性的思考。當主觀

的法感影響客觀的想法,那意謂著「情、理、法」次序的產生,但這些是最大的忌諱,

而應當是「法、理、情」順序的沿用,雖凡事依法行事,並非為社會輿論所認同,但

這卻是最理想的法治國基本概念。

   法律是條不歸路,而何處是岸?惟向前才是岸,認清社會化的本質,做應對的措施,

不可對不平的事感到驚異,而是認為稀鬆平常,說起來存有某些悲哀,不過這卻是法律

所自律的,它可以是工具亦可是有機體,全看是誰掌握了它,而造就出而種的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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