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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考完刑分的期末考後,為刑分的研習劃下句點。此科的學習過程當中,在個人法益部分所運用的刑總
思維落差不大,是因老師從未用到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作為檢驗的要件之一,而我檢驗的方法亦同於黑白書
的格式,故想法思維相距不遠。但在國家、社會法益當中,發現老師所用的因果關係理論與罪數論,跟自己
所使用的理論相距甚遠,而有愈想到黑白書中的話,"浮亂的吸收理論的下場就是只懂吸收關係與數罪併罰"
,故數罪名在運用競合的同時,連想法都有落差了,導致幾乎不太能接受老師所應用的最高法院的判例程序
,這亦有可能和自己的刑總老師有一定之關連性,不無疑問。
總之,今天考刑分沒寫完時,有重修的想法不斷浮現在,又加上解題方向錯誤,導致時間做無謂的消耗,
但不管如何,多想無益,只會照成心理上的負擔。若有心改正,就應痛定思痛,好好想想要怎麼在有限時間
內把自己想要表達的實體精簡的呈現在試卷上。最後,無論結果如何,自己無法改變什麼,唯一能做的就是
好好的檢討。畢竟,後悔只要一次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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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acknom09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