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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是沒有絕對的,只有相對的。
就像一般不是當事人認為東西被偷是因為當事人的疏失,不責怪偷東西的人,反倒責怪當事人
沒把東西看緊。這種看法是一種過錯嗎?我想答案並無絕對的,但我自己本身覺得當事人自己
的疏失固然有錯,但倒可不必承擔所有的過錯,如果依一般非當事人的邏輯的話,不就等於東
西被偷是當事人自己活該,這難道跟行為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嗎?
如果法律只是責怪當事人,而不處罰行為人的話,那這法律還有正義的象徵嗎?
~~~一些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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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acknom09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