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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雖可透過「投票」(例如,選舉、公民投票)表示意見,但幾不可

能達到全國人民意見之一致,因此,必須仰賴「多數決原則」,以多數

意見代表人民總體意志,民主制度方可運行。但應注意的是,多數決的

結果並非真理,無客觀對錯可言,而僅係一價值判斷,只是人類在追求

真理的過程中,對事務嘗試錯誤的選擇。故又有稱「多數決原則」為「

試誤選擇」。總言之,「多數決原則」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人民總體意志

之推定,防止階級統治的形成。其本質上是「可變的」多數,而絕非永恒

不變的多數。

有一點必須銘記在心的是;多數決原則只是民主原則的核心要素之一,

在民主原則之下仍有其他之核心要素不容忽視。強調這點,目的是要提醒

大家,多數決之結果不等同於民主,多數決原則之運用仍需受到民主原則

其他核心要素之節制,且縱使多數決的行使符合民主原則,仍須受其他憲法

其他核心要素之節制,且縱使多數決的行使符合民主原則,仍須受其他憲法

基本原則的檢驗,諸如,法治國原則、福利國原則等。


以上摘錄自植憲憲法精研上2-28頁
轉錄於台大批踢踢之法律系轉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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