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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日前由於出外取材之故,積欠此心得已有時日,承蒙StevenWa版大之抬舉,小弟野人獻曝拙之讀書方法與解題技巧,供諸位大大參考。若有遺漏缺陳處,望諸位大大不吝指正。第一部分先列出讀書方法,第二部分則羅列解題技巧:
貳、讀書方法與解題技巧
依一般之考科順序依序分述如下:
一、民總
(一)讀書方法
1.教科書選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選用之教科書,以自己適合能吸收與理解為優先之考量。小弟所選用之教科書除一般通用王老師橘皮書外,另參考陳自強老師之民法講義 I ─契約成立與效力,此書文筆流暢、邏輯嚴謹、條理分明,雖不適合用來當作入門之書籍,但仍適合架構財產法體系。民法之學習應該是系統、有體系之學習,並以權利義務關係為判斷最主要之結果。(陳自強,學習民法的感想一文)而非片斷式之學習。惟仍推薦初學者使用施啟揚與鄭玉波所著民法總則做為法源解釋之基礎,蓋上述進階用之二書是以實例探討為主,對於逐條法文之意義顯少著墨,初唸之時易有摸不著頭緒之苦,故待基本理念清楚後,再逕行閱讀二書,較能收其效用。抑或選用akria911大大所推薦之補習班用書,建立基本觀念後,再閱讀之。而關於民總代理部分,若時間許可,盡可能去看王老師在債總(一) §§167~171代理權授與部分,以助整體觀念之厘清。
2.聽課
關於該部分若人事時地物情況允許時,除上課認真老師講課外,亦旁可聽台大夜法陳聰富老師之民總與陳忠五老師之債總,抑或陳自強老師之物權。民總係民法之通則,債總與物權雖係其支節,若有聽過後述二位老師課後,對於建立整體之財產法體系則大有幫助。而三位老師的教法通常以寫黑板羅列體系,爾後講述實例幫助理解,其共通點都以王老師的體系為主。
3.尋找相關主題之文章
一般所用之月旦法學、月旦法學教室與台灣本土法學教室部分,常有講授民法之老師針對某一主題作解釋,若看不懂教科書之觀念時,可用其幫助理解概念,例如吳從周老師關於代理部分之連載或陳聰富老師在法學教室之文章都可當作參考。
(二)解題技巧
民法相對於刑法更重演譯之部分,故所出題目為基本概念時,通常諸位所寫之民法相對於刑法更重演譯之部分,故所出題目為基本概念時,通常諸位所寫之之內容相覷不選,要勝出者有賴於邏輯通順與連貫,讓閱題者清楚解題者所表達之思考能力,例如善意取得之適用,來自於對無權處分效果之補正,故不適用於無權代理上。拙以為其流程應為:1.以什麼。2.為什麼。3.生什麼。三概念作為解題表達之順序。而適用法條之精確性,亦為閱題者樂意看到之處,例如善意取得之順序應為§948善意受讓信賴占有保護為由,而依§801取得所有權。
二、刑總
(一)讀書方法
1.教科書部分
除前幾篇L大與911大所推薦之黑白書、金律師、方律師等書外,小弟主要之概念建立來自於林鈺雄老師所連載之刑法總則部分與黃常仁老師的刑法總論,前者為德國刑法大師Roxin之弟子對於其師所提倡之客觀歸責理論,介紹甚詳。而關於犯罪體系三階論之架構,拙以為較黑白書清楚。後者其書內容對於各犯罪類型皆列舉公式以為闡述,以建立整體之架構。
2.聽課與文章部分
關於此部分小弟僅聽過李聖傑老師所講授之刑總,老師上課習慣用所謂的「犯罪公式」論斷解題之模式,並提出一些老師個人所獨創之方法授課,,例如關於錯誤部分老師建議揚棄逕行引用學說見解之方法,而使用推理歸納之方法找出解答。文章部分則同上篇t大所列舉之老師的文章與謝開平老師之文章。
(二)解題技巧
刑法相較於民法部分之處在於雖有紛云之見解,但仍以三階或二階理論為判斷之依據。採用邏輯歸納法編織犯罪構成要件之架構,對初拿題目時之審題多少由其效用在。爾後,對於其內容做重點式「涵攝」之適用(參閱911大上篇之文)
三、國文與英文
關於該部分,國文則重在基本國學常識之體會與作文表達能力,建議可以用指考或學測時所用之三考書即可,而文字表達能力則適個人所閱讀之範圍(參閱劉墉,跨一步就成功裡有教人如何寫作文)。英文則仰賴對英文之敏感度,平時多閱讀英文雜誌(例如空英等)中級或中高級之類,並多背單字,待其熟稔內容後,則可買所謂英檢單字書來做研習。
四、考古題
關於該部分,通常為考前一、二月所必先知之事,收集所考學校之期中、期末和轉學考之題目為演練。
參、結語
沒有所謂最好之方法,只有最適合之方法。每人之天分與努力各有不同,有時需靠些技巧取勝,正如陳自強老師所說,時間愈少,就要愈懂得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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